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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销团队假期和考勤管理办法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10-17 来源:仓道云 浏览量:654 [★收藏]

电销团队假期和考勤管理办法

2018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销团队假期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团队管理和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电销团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假期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实现休息与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产检假、陪产假、哺乳假、年休假、调休假以及其他休假。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事假是员工因私事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经批准而获得的一种假期。

第五条       员工每一工作年度休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天,当月休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

第六条       员工在事假期间,遇有非因工负伤、疾病并取得相应凭证,伤病天数可按病假计算。

第七条       员工1个月内事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第八条       事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三章  病假

第九条       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或者休养而获得的一种假期。请病假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休假证明。

第十条       员工1个月内病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是员工因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假期。

第十二条   凡工作年限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十三条   探亲假假期:

(一)       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每满一年可享受一次假期,假期为30天;

(二)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

(三)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

第十四条   下列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  与配偶或父母虽不住在同一城市(或地区),但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配偶或父母所居城市与公司所在地交通距离小于500公里,且两地之间最快列车单程运行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二)  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享受探亲假;

(三)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四)  当年新入公司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五)  试用期间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十六条   其他探亲规定:

(一)  员工每一年度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二)  探亲假原则上不得分开享受,不得跨年度累计。

第五章 婚假

第十七条   婚假是员工结婚时给予的一种假期。

第十八条   员工领取结婚证书时,为我公司签约员工,持结婚证书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第十九条   法定婚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原则上应于领取结婚证书后一年内享受。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条    丧假是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享受的假期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丧假假期3天,到外地办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不超过4天)。

第二十二条 丧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七章  产假、产检假、陪产假、哺乳假

第二十三条 产假亦称生育假,是女员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休假。产检假为怀孕女员工在产前按规定到医院检查时享受的假期。陪产假是男员工因妻子生育而享受的假期。哺乳假为育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享有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产假假期:

(一)      根据国家规定,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情况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二)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可以享受42天产假。

(三)      晚育(已婚女员工满24周岁后初育)的女员工,按照国家规定,增加奖励假30天,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增加30天。

(四)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按病假处理。产假期满病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五)      产假包括休息日(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二十五条 产检假:女员工怀孕后,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产检假,妊娠8个月内,每个月产检假1天,妊娠89个月每个月产检假2天。女员工产检假计入劳动时间,原则上产检假每次半天,最多不超过1天。

第二十六条 陪产假:男员工陪产假为7天。陪产假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二十七条 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章  年休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

第二十九条 年休假不含休息日(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年限计算截止休假当年1231日止。

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当年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二)  当年新入公司的员工;

(三)  试用期间的员工。

第三十一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本人申请年休假,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逐级批准后方可按期休假,未逐级进行申请审批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当周各组年休假人员不得超过2人,当月各组累计年休假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年度,员工享受完年休假之后方可申请事假。

第九章 其他假期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可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安排员工调休时,员工应提交调休申请。

第三十五条 统计考勤请假情况时,可用年休假或加班享受的调休假冲抵病事假。员工申请调休假应明确具体调休原因和加班日期,调休假不得跨月度累计。

第十章  各类假期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员工申请休假按隶属关系由上级领导审批,应提前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及时补办或委托他人代办。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类假期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主管、组长对坐席请假的审批权限不超过半天,主管对组长请假的审批权限不超过半天,分管经理对主管请假的审批权限不超过半天。

(二)  员工累计请假半天以内的,仅需一级审批即可。

(三)      员工当月累计请假1()的,请假流程为:组长→主管→分管经理→总经理,共四级审批。

第十一章  各类假期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休事假、病假期内待遇:

(一)   当月事假按照每天50元扣发薪酬,病假按照每天30元扣发薪酬,当月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按照实际工作日进行薪酬计算。

(二)  周末及节假日值班期间无法值班的,需提前申请换班,若换班不成功,必须在保证本值班队组有人在岗的情况下,提前走请假流程(未在值班前请假的按事假计算),值班期间请假在考勤表中标记为“值”,计入累计请假天数,不计入薪酬扣发,但因自身原因导致本队组值班人员空岗的,按事假每天50元扣发薪酬。

第三十九条 女员工休产假期内待遇: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98天)和晚育奖励假(60天)之内的,工资根据有关政策与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怀孕女员工的通时通次:怀孕在7个月内的女员工,通时通次按80分钟和30通次为1的系数进行考核,否则为0.9;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可以根据医生的休假证明给予病假。从第8个月起,如本人确实因身体原因,通时通次可以按50分钟和20通次为1的系数考核,否则为0.9

第十二章 员工考勤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团队主管、组长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所管辖团队员工进行考勤纪律教育,加强日常考勤监管;运营管理中心为考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完善、考勤通报、资料备案、违纪处罚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全体员工必须遵循考勤管理规定,根据指定考勤规定动作认真履行正常出勤要求,及时打卡签到、签退。不遵守考勤管理规定,不执行考勤打卡等规范动作的,视为未出勤。

第十三章 员工考勤规定

第四十三条 平台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每天考勤签到两次,有效考勤时间分别为上午8:30前,下午17:30后。请假半天的员工应按照签到两次的原则,即:1.上午半天假,签到时间为下午13:30之前、17:30之后;2.下午半天假,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之前、12:00之后,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四十四条 员工出现漏打卡情况,最晚应于次日下班前进行补卡审批(每月3次补卡机会),过期补卡分管经理不予审批。请假提前审批后应将请假单交至考勤岗,因特殊情况未提前请假审批的,坐席需在到岗当天补交请假单,自到岗之日起逾期未交请假单的按旷工计算。

第四十五条 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到岗晚于规定上班时间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迟到;离岗早于规定下班时间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早退;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擅自离岗(擅自离岗由直属组长或者主管自行灵活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迟到、早退、未打卡处罚:员工迟到、早退10分钟(含)以内,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超出次数每次扣罚30元;超过10分钟以上的,当月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超出次数每次扣罚50元;未打卡未补卡的按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进行扣款。

第四十七条 旷工: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      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二)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的;

(三)      假期已满,经公司告知后,仍拒不返回工作岗位且无正当理由的,超出相应请假时间3天且无任何反馈的;

(四)      按照公司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后,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岗工作的;

(五)      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休假、诊断证明的;

(六)      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的。

第四十八条 旷工处罚:员工当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以内,每旷工一天扣罚薪酬100元。当月累计旷工超过 3个工作日(含)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十九条 员工工作时间内不认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用工单位管理以及公司客户信息外泄等行为,经查处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停职待岗两天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十条   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少于提前15)遵循《分公司电子商务部离职流程》逐级申批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商直销团队。HR系统员工同时参照分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一旦发生员工违反诚信原则,以虚假信息申请各类假期,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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